论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制
宋玉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21
【内容摘要】在现实生活的合同订立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签约人设置合同陷阱,避免合同纠纷的出现,只有了解合同订立的法定构成要件及规则,才能更好地规避合同实务中的法律风险。本文从合同订立中的风险表现及产生原因予以阐述与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合同纠纷的防范对策,保障实现双方的合同交易目的。
【关键词】合同订立;风险原因;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9-0122-02
作者简介:宋玉(1977-),女,汉族,上海人,法学硕士,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及刑法教学研究。
合同陷阱与合同风险无时不在,成为我们订立、履行合同、谋求合同利益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签约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有利于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对签约人的资信和资金认真审查,有利于避免合同签约人经济利益受损。通过签约人的表面陈述,来判断签约人履约能力,做到全面审核,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合同交易安全。
一、合同订立中的风险表现(一)预付少量定金或套取企业资金后行骗
行骗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先给付少量货物,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部货款,或者先给相对方少量预付款或货物为诱饵,来达到行骗的目的。有些行骗人注册公司后将公司资金抽逃,之后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同交易,套取企业资金后行骗。
(二)隐瞒身份后行骗
行骗人主要利用假公章、假证明等身份证明自己在合同事务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虚构背景编造谎言称自己与某领导有关系,从而获得对方信任,在签约时行骗。或者以中介人的身份与询问合同事项的相关人员订立信息中介合同,趁机收取中介服务费等。
(三)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行骗
签约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没有经验,对合同标的口头约定了规格、型号、标准等事项,没有做详细规范,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签订,行骗人往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造成合同标的涉及的规格、型号、标准不符合签约人的签约目的。有些行骗人虚构标的,将别人的货物说成自己的货物,与多方签约人签约行骗,行骗人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会立即变更地址、隶属关系、企业字号等,与讨债人周旋,达到行骗目的。行骗人得手后,重新组建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二、合同订立中的风险产生原因(一)粗心大意、洞察力薄弱
许多合同签约人在订立合同时,轻信对方所宣称的资金实力、硬件条件、人脉优势,文件与证明的可信度,不在网上了解,也不实地调查,急于求成订约的心情,编造谎言,促使对方上当受骗。对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假公章、证明等身份证明来判断对方的地位,根据对方宣称自己与某领导有关系,来获得心理上的安慰而草率订约。受骗人询问中介事项心切,把行骗人当成中介人,防范薄弱,成为行骗人的目标。
(二)未做好签约前的调查工作,法律意识淡薄
合同受损方往往在签约前未做好调查工作,草率签约,防范意识薄弱。例如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企业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无形中将企业商业秘密的事项当讨论的话题,无形中将商业秘密透漏给行骗人,行骗人以此为诱饵去从事相关的利益进行合同诈骗。双方签约人签约时不了解对方签约目的,盲目签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了解对方的订约意图,没有意识到对方欺诈动机,没有对相对方的经营资格及是否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解,对相对方提供的执照、证件审查调查的不详细。
(三)欠缺合同签约技巧
在签订标的额很大的合同时,没有分散风险,没有分批次履行,使得合同交易风险概率提升,没有采取同时履行的原则,使得合同双方主体在交易方式及时间上不对等,导致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约,相对方手足无措。签约过程中,双方碍于情面,导致该约定的利息及违约责任约定不到位,而产生履约过程中的索赔难的合同纠纷。
三、合同订立陷阱的法律防范对策(一)对合同主体资格及签约能力进行合法审查
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主体资格须进行认真审查。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时须审查看自然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精神与智力正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无效。对限制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要审核法定代理人是否进行了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合同有效,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合同无效。在签订合同时对签约一方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及诚实信用的情况进行审查,例如对签约人是否经法定代理人授权,有无签约权限进行审查。企业法人之间订立合同时,首先要审核法人的资质,法人是否依法注册,是否有一定的资产和组织机构,是否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都要进行认真审查。例如通过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来确认是否为真实法定代表人,是否有一定的权限,须认真细致审查。对法人的受托人的职务代理行为是否属实、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及与其职务是否相称等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有利于安全交易。
(二)对合同形式进行合法审查
在订立合同时,合同主体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在实践中,合同书是比较规范的书面形式,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采取以口头语言表达合意的口头形式。书面合同的优点在于签约表明合同主体自主意思表示签订,出现纠纷容易举证,但签订耗时耗力。口头形势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但出现纠纷时难于举证,所以签约人签约时可自由选择。在实践中要求企业要认真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最新证明资料。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须认真审核相关的证明资料,并对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审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也须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与主管机关所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相一致进行全面审查。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及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做到签约时周全考虑,避免合同纠纷。
(三)对合同订立的内容进行全面及合法的审查
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包括对合同的条款审查,合同的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在签订合同住所的规定时,法人住址,也就是经营场所,要具体到街、道、路、巷子、号。订立合同时要认真审核标的,它是合同必备条款,例如买卖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标的型号、款式、颜色等相关事项。在约定数量时,要使用国家的计量单位,切忌一筐、一堆、一车,否则会发生歧义。在约定质量时适用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要规定清楚。在履行期限方面要严格按照一般人理解的标准。在约定地点和方式时,要按照有利于双方交易便捷的方式去规定。这样审核合同的内容有利于实现双方订约的目的。
(四)对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程序和承诺程序。在要约程序的过程中,要注意要约方须表明订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方须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内容对承诺方发出要约、要约方也要规定对方答复的具体期限,规定的期限以一般人理解的标准。由于要约方发出要约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在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内,要约方不得再和第三方发出要约,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承诺程序过程中,要注意承诺方表明与要约方订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方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内容即向要约方发出订约意思表示,对要约方的内容表示完全同意接受,如果在订约时改变了要约方发出的内容,就成了新的要约,所以承诺方想与要约方签约,就不要改变要约方的内容。承诺方也须在要约方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答复,一经答复,双方的合同即成立。如果双方不想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方的撤回要约通知须与要约通知同时或提前到达承诺方。承诺方的撤回承诺通知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方之前撤回。总之要约方和承诺方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约和遵守签约规则。
综上所述,订立合同时,合同签约人在签约及履约时,只有相互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签约,才能更好地促进相互经济合作,促进市场经济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1]隋彭生.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2]张舒仙.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
现代经济信息,2011(1):192.
[3]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