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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女性的婚姻自主权

【作    者】 张倩
【出    处】 《法制博览》2020年第29期
【标    签】 婚姻法  自主权  明清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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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女性的婚姻自主权

张倩

卡迪夫大学  CF10 3AT

【内容摘要】中国的女性在历史上受到了封建思想的毒害和各种道德的绑架,在封建社会鼎盛的明清期间,女性在社会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更甚,女性接触不到自由的空气,而其中一个最主要的表现便是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女性的婚姻自主权成为反映明清时期封建社会的一个缩影,更造就了封建社会以来女性婚姻的悲惨结局。本文研究明清时期女性择婿、离婚、再婚、守节的婚姻自主权,并探讨其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启示。

【关键词】女性婚姻自主权;贞节观念;男尊女卑;附属关系;宗法宗族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9-0102-02

作者简介:张倩(1996-),女,汉族,福建云霄人,中共党员,本科,2018年7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读于英国卡迪夫大学,国际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国女性虽然在以前的母系社会有过较高的地位,但是随着封建思想的荼毒,道德的偏见,法律的不重视,女性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压迫。再者,明清时期在宗法制度的强烈支配下,极力推崇伦理纲常,父亲安排女子的出嫁,丈夫控制女子的婚后生活,丈夫去世之后又要跟随儿子的意愿。宗法社会对女子的一种不平等的观念,“便是妇人非子,子是滋生长养之意,是男子的专称,是能够传宗接代的。妇人,不过伏于人罢了……自己没有独立性”。女子在婚姻家庭中是被摆布的一方,女性无法享受到真正的婚姻自主权也是不言而喻了。

一、明清时期女性婚姻自主权的历史背景

政治上,明清期间的皇权统治空前强大,君主专制增强,统治者对权力的迷恋也使得其受一些极端思想的影响,统治相对封建前期是比较黑暗的。并且为了保全家庭财产,以及体现父母宗族的威严,宗法宗族制度便在很大程度上禁锢着女性的婚姻自由。

经济上明朝调整了生产关系,推行“一条鞭法”,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催生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到清朝推行的“摊丁入亩”也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但实行的闭关政策,使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阻碍了与外界的经济联系往来,难以突破根深蒂固的封建牢笼去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女性在这样的统治之下,没有实质的经济地位,更无法支撑其在婚姻中的话语权。

文化上,明朝文化风气较盛,但是清朝排斥外国文化,使得多种文化的交流融合被隔绝。这也造成了明清期间的封建伦理对女性的压榨更甚,未嫁的女子、已嫁的妇女,甚至是守了寡的妇女,在婚姻上的态度都是受到纲常伦理的束缚。社会中盛行的家训家规更是成为妇女的行为规范,对贞节观念的追求也陷入了一种极端的状态。

二、明清时期女性婚姻自主权

(一)明清女性的择婿自主权

1.女性结婚必须遵照“父母之命”

在家族中,祖父母、父母是女性缔结婚姻的控制者,女子只能听从安排而丧失自由的结婚意愿。如秀才姜渭与街坊徐某的女儿相爱,私自约定成婚,姜渭便向徐某请求娶其女为妻,徐某以“违父不孝、私约不贞”阻止两人,最后使姜渭含恨而终,而他的女儿后来也不曾嫁与他人。对宗族而言,婚姻的目标只是为了延续宗族的血脉,完全是以家庭为核心的。

再者,父母之命在当时拥有着法律效力,这使得缔结婚姻成为了父母的强制手段。明律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卑幼)为成婚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仗八十,仍改正”。由此可见,婚姻欠缺了父母的同意,是不被公众所接受,也不会有法律效力。

2.缔结婚姻痴迷于门当户对

婚姻的缔结看重门当户对和家世背景的雄厚在明清时期更为严重。清政府严厉抑制良贱通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遵循明律的规则:“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以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这也是固守等级制度的表现。另一方面,女方父母将女儿下嫁,看中的也是男方的诸多聘礼。换言之,女子的婚姻是基于父母意愿并追求经济利益而缔结的政治婚姻。

(二)明清女性的离婚自主权

女子在缔结婚姻上没有自主权,离婚问题上也是如此,同样是宗族利益的牺牲品。在离婚权上妇女与丈夫所拥有的权利也是相差很大。《谷风》云“谁谓荼哭。其甘如芥;燕尔新婚,如兄如弟”,是说男方得新弃旧、随意抛弃女子被视为常态。且封建法律规定了“七出”,赋予丈夫在特定的情况下休妻的权利。在明清时期,妻子主动离开丈夫在宗法宗族思想看来是悖礼的,虽然明朝法律赋予了女性五种自动离婚的情况,但其在社会中并无实际应用,女子想主动离婚是难上加难,彻底成为了被动的牺牲者。

(三)明清女性的再婚自主权

1.强制妇女守节

明清对于一女二嫁是严格反对的,清律对其的规则是:“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撤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在明清时期贞节是女性品德高尚的一个标志,很多地方的家训也对节妇极为表彰。虽然贞节观念由来已久,但是明清时期却是贞节观念最为声势浩荡的时期,所以明清时期也是女性遭受到封建礼教摧残与日俱增的时期。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谚语显然由《礼记》’一与之齐,故夫死不嫁’和班昭《女诫》’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演变而来”。贞节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在这样的气氛中,妇女被要求保持妇道,维护家族的荣誉。女性守节得到君主旌表而授予的贞节牌坊是整个家族的荣耀,于是女性从小便被家族安上了守节为重的思想。那些在30岁之前丧偶并且仍能够在50岁之前持志的人可以受到表彰并可以免除家人徭役。“节烈女子既然成了免除徭役,光宗耀祖的敲门砖”。妇女的父母、公婆、兄长等采用的却是弄虚作假的手段,为了本家族的利益,而残酷地逼迫女儿或儿媳树立贞节的形象,以获得树立贞节牌坊的利益。

2.妇女再嫁受宗族控制

有些寡妇因为经济上太贫苦,也会选择改嫁,但是能否改嫁,也要听从夫家宗族的意思。清代的统治者认为寡妇再婚是要由父母主婚的,妇女依旧不享有再婚自主权。更甚者是,妇女不愿改嫁也会被采取逼迫的手段。正如《明史•列女传》记载:张友的妻子洪氏,在张友去世之后……夫家看她年轻就守寡又无生育,便想让她改嫁,洪氏不愿,夫家便私下接受了聘礼,逼迫其再嫁。有的夫家更是将寡妇和其子女视为包袱,而逼其出嫁。不让妇女改嫁是为了维持家族的贞节名声,让妇女再嫁于不愿嫁之人却是为了财富利益。最终,妇女的婚姻逃不过宗法家族的掌控。

三、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启示

(一)深入宣传婚姻自由

现如今,随着我国政治上的民主,经济上的繁荣,对于婚姻也越来越开放。但是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文化交流较为闭塞的地区,依旧存在婚姻不民主的情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影响着这些地区的人民,一些青少年的婚姻仍然要听从父母的安排,婚姻不自主,便出现了半自主婚姻,甚至是包办婚姻。不少并未相识,两人之间更无爱情存在的男女,被迫结为了夫妻,从而也造成了家庭的不和睦,社会的不和谐。所以当今社会我们更要保证婚姻自由,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当地居民多开导,多交流,多教育,循序渐进地改变其固有思想,维护男女双方婚姻的合法权益,更加尊重女性婚姻的态度。

(二)完善婚姻制度相关法律

现代社会中的女性在家庭中受到家暴的情况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导致婚姻不幸福的原因是男方对女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这跟明清时期女性在家庭中所遭受的不公是相像的。但是根本的区别在于,明清时期的女性只能忍受丈夫的摧残,而现代社会的女性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到2016年才开始实施,对家暴的预防、对家庭暴力的处分方法、保护妇女人身安全的有效措施等等都需要加强完善。对于婚姻法的修订也不曾止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条例完善补充也要更为具体,让女性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劳动就业、受教育、婚姻自主等各个方面都能得到保障,用法去充实女性的各项权利。

四、结语

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的剥夺使得女性遭受了长期的迫害,但正是因为这封建礼教束缚,我们看到女性水深火热的处境,封建思想的腐朽落后,这对于宣扬婚姻自由的现代社会来说,是历史的教训,也是对如今建立和谐社会的启迪。女性地位的提高是一个时代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发展的缩影,也是对文化的扬弃与反思。

参考文献:

[1]吴艳芳.《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J].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4):54-56.

[2]王芳.论罗马婚姻制度对中国婚姻现状之解答与启示[J].法制博览,2016(28):218.

[3]吴欣.论清代再婚妇女的婚姻自主权[J].妇女研究论丛,2004(02):49-52.

[4]从春晨.清末民初女性婚姻权利的变迁[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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