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完善发展过程
许轩铭
吉林消防救援总队,吉林 通化 134000
【内容摘要】今年“两会”过后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在民法典中的客观体现。民商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律,其变化与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与思想等都是学者广泛讨论的影响因素。相比之下,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给其带来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因此,我们必须在讨论此问题的过程中明确两者的相互作用机理,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走出迷途,回到两者相互作用的科学发展轨道上来。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民商法;法律变迁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9-0058-02
作者简介:许轩铭,男,汉族,中共党员,吉林消防救援总队通化市支队长征路消防救援站,副站长。
社会经济发展与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是全球性课题。一方面,民商法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着民商法的变化,并规定了其发展模式与路径。通常认为,经济发展是其决定因素,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是重要影响因素。正因如此,我们有必要立足实际再次检视我国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差别,借此厘定我国民商法变化发展的根本动因。同时要从“乡土中国”的社会基础出发,明确社会其他因素对我国民商法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努力探寻属于我们自身的新时代民商法发展道路。
一、历史视角下的民商法变化与发展(一)经济发展是民商法变化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人们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需要完善的法律予以维持,民商法是维护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中最基本的规则体系。就民商法与经济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言,早有“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经典理论表述(恩格斯)。从社会经济与民商法的作用关系角度,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民商法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计算”合理性的需要,其中,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过程是可以计算的,包括成本与利润、内部管理与外部环境因素的计算,等等。作为基于合理性计算方式、规则的民商法必须以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则为根据遵循。由此可见,民商法只是社会经济运行的结果。从韦伯通过实证研究提出的市场经济“计算”特性出发,两者亦可被认为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民商法规则就是市场经济规则,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二)社会其他关系是民商法变化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经济社会的宏大视角下,经济因素是民商法变化与发展的决定因素,但根源于经济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同样会对其变化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故不可忽视。如龙大轩教授在《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哲理思考》一文中指出:“西方在天人相合的主体性价值观支配下形成了分析性思维方式,中国在天人合一的同一性价值观主导下形成了综合性思维方式。”在分析性思维主导下,法律工具主义演进发展较为强劲,而于我国之法学变化与发展,则不能无视“德”所统构的价值因素的影响,原因在于:第一,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取决于市民社会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水平,而我国因其自生自发能力的不足正确地采取了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第二,法律传统与社会传统证明——德法合治则兴,德法分离则衰。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不可能走西方的老路而与自身的历史传统相割裂;第三,德法合治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治国理政方略,且被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正确选择。由此可见,在我国民商法发展中,其一,民商法的发展受到政治、文化、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二,传统法律思想事实上影响着我国民商法的发展,道德常发挥改革逆情悖理的法律就是最好的例证;其三,法意识、法文化等共同构成了我国民商法变化发展的外部客观环境,即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中,这些客观存在的外部因素都不能被轻易忽略。概言之,法律“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集成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众所周知,民商法必须根植于法治的土壤之中,而法治土壤即由诸多社会关系相互作用并共同形成。
(三)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历史变奏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此,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诞生,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同时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在民法典中的客观体现。立足新时代,纵观我国几十年社会经济发展,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对民商法的实际影响,主要包括:第一,对民商法法律主体的影响。如生物科技革命背景下,基因技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实质影响、智能机器人对知识产权法律主体制度的影响、第三部门私法规制所带来的民商事主体制度的影响,等等。第二,创设或完善民商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如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权一度成为理论、司法实践普遍关注的问题,人格权商品化问题、公民环境权问题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当下的焦点问题。第三,催生新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如网络环境下的财产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第四,推促民商事立法逐步完善。如对公司治理模式的立法更加体现了国际化标准和对自治权的保护、强制保险的立法完善、强化了对移动电信服务行业的立法规制力度,等等。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事变化与发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促使民商事立法不断走向完善;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的民商事法律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困惑与超越:从路径依赖到和谐模式构建(一)发展困惑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变化与发展曾面临重重困惑,笔者梳理有关论述,其主要表现可归结为:民商法变化与发展具有路径依赖性。这既是客观问题,又是主观问题。在客观性方面,我国民商事法律变化与发展的动力来源并非根植于自身社会的内部,或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外来介入因素在最初起到了主要作用。同时,严格意义上,我国并不具有类似于“从新教伦理到资本主义精神”市场经济传统社会土壤,民商法律变化与发展的市民社会内生动力偏弱(政府主导)。在主观性方面,基于前述客观原因,民商法律在制度演进中,经受着向西方先进模式学习中的价值考辩和工具化处理的矛盾冲击。从效率角度来看,学习先进制度固然能够较快地收到短期效益,但因此种意义上的民商法律供给缺少基于本土的价值考量,往往会在长期运行中暴露出多种问题,导致对我国传统法文化价值的认识有失偏颇,对西方法律背后价值的认识过于盲目,或当警醒之后,存在严重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因法律体系架构一定程度上因袭西方制度)。而这对于转型中的我国民商法律发展是相当危险的:既可能脱离自身实际,又可能会因立法价值基础不牢而不利于相关制度的长久运行,从而无法稳定发挥民商法规制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用与价值。
(二)原因分析与路径选择
其中原因是非常复杂多元的,笔者仅就经济与社会两方面进行讨论。根据前文所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作为决定因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西方并不相同。例如,我国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发展而来,即在所有制上,坚持公有制为主,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彻底私有化发展模式并不同。第二,我国市民社会内部对于民商法发展的自生自发能力不足。且在全球经济背景下,我国民商法发展不仅要与世界各种先进制度和文化交流、沟通,吸取借鉴其中的有益经验,同时还必须寻找到与自身传统对接的方式,在民商法中有效传承和妥善表达我国传统社会法律文化价值。基于此,我国民商法变化与发展既无“再回到从前”的历史空间,又缺少再由市民社会推促其演变发展的时间条件。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民商法变化与发展的模式仍应以政府主导为主,对西方国家先进经验与本土传统社会优秀价值兼收并蓄,构建“和谐型结构模式”的民商法法律发展模式。首先,坚持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以有效弥补我国市民社会内生动力的不足;其次,要在民商法变化与发展中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固有特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从而提高法律供给的精确性;最后,要给予本土社会传统与多元价值足够的关切,以确保民商法发展稳步向前,落地生根。
三、结语我国社会经济始终保持着高速发展势头,社会经济发展是研究民商法变化与发展的客观基础,也只有在此种语境下探讨相关问题,才能冲破迷思,理性看待西方民商法与我国民商法变化发展的诸多差异,进而能够立足本土化发展实际,开辟出适合我国民商法发展的正确道路。
参考文献:[1]郑良隆.探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0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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