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子岳
(黑龙江
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作者简介】崔子岳,男,山东滨州人,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2020级本科生。
【基金项目】2022年度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一般项目“考古发掘中录像技术的发展历程、应用现状与未来展望”,项目编号:S202210212040。
摘 要:文章结合不同时期考古录像技术的发展情况、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考古录像的操作要求,以及当前国内考古发掘工作中录像技术的实际应用情况,对考古录像技术的发展历程、应用现状进行探讨,对存在的问题给出建议,并对未来考古录像如何进一步在考古发掘过程中规范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考古发掘;考古录像;资料管理
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有着丰富庞大的地下文物遗存,如何在发掘过程中做好记录是考古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20世纪四五十年代录像技术在欧美国家出现,但其作为考古发掘的记录手段传入我国尚未持续太长时间。考古录像技术作为记录考古发掘过程的有效手段,虽传入较晚,但其以客观、全面、详细的优点,能够详细、客观、完整地记录考古发掘全过程以及遗迹面貌,备受我国考古工作者青睐并迅速普及,广泛应用于我国考古工作。但当前录像技术在考古发掘过程中的应用尚不规范,关于考古录像尚未形成统一的可操作的制度规范。
1 考古录像进一步规范、科学化的意义结合不同时期考古录像技术的发展情况、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考古录像的要求,以及当前国内考古发掘工作中录像技术的实际应用情况,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1 考古发掘工作方面考古录像技术已经成为当前考古学研究中广泛应用的一项技术。作为记录考古发掘过程的有效手段,其以客观、全面、详细的优点,能够详细、客观、完整地记录考古发掘全过程以及遗迹面貌,备受考古工作者青睐并迅速普及。但当前录像技术在考古发掘过程中的应用尚不规范,未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
例如,各个考古工地、项目负责人对于是否在发掘过程中使用录像技术记录发掘过程、遗迹面貌,以及考古录像技术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实施并不统一。考古录像受到项目发掘经费、项目发掘工期、项目负责人观念的影响,无法在每个考古工地都能得到良好应用,使用情况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
应该采用何种制度规范考古录像在考古发掘过程中的使用,形成一个统一的操作规范以及资料共享、发表制度,使考古发掘能够规范记录、考古录像记录能够规范发表,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出土丝织品、面制食品等极易受到出土环境影响而瞬间被外部环境破坏的遗存,考古录像可以记录其宝贵的发掘区样貌、发掘过程、出土瞬间的景象。
1.2 公共考古宣传方面考古录像可以全面、客观、详细地记录考古发掘过程,丰富、规范的考古录像资料是绝佳的公共考古宣传素材,通过制作纪录片、小视频等方式,投放至自媒体、官方媒体等媒体平台,能够极大程度地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起公众兴趣。
1.3 文物保护方面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忽略文化的作用,文化是社会各项事业的支撑。考古录像对于文物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可以记录文物出土的全过程,记录文物的出土样貌,对于日后宣传研究意义重大,也有利于加强人们对于文物保护的关注和认识。
1.4 经济建设方面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文物的合理利用和管理能够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宝贵资源,促进
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扩大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对于经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及其可持续发展。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存是城市发展史最综合的物证,这些文物资源的存在,是发展经济得天独厚的巨大优势。文物如果能得到妥善的开发利用,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从文化与经济之间关系的宏观角度来看,文化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二者相互融合,密不可分。文化是经济的支撑,产生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文化产业本身已经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增长对文化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作用与地位越来越突出。”
通过对考古录像获得的资料进行艺术加工,形成生动形象的考古遗存影像资料,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有利于开展考古遗存宣传工作,为后续开发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形成巨大经济效益。
2 政策法规中的规定中国近代田野考古始于1921年,而考古法律制度则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近代中国第一部文物保护训令—《古物保存法》,是考古法律制度构建初期相关法规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彼时录像技术尚未出现,因此未体现任何与考古录像有关的内容。一般认为录像机是随着电视机的诞生而诞生的,20世纪50年代中期英国广播公司发明了电子录像机。1956年4月,美国安潘克斯公司推出了第一台实验性的磁带录像机。故录像技术引入考古发掘肯定是在此时间段之后。
1984年文化部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文字、绘图、照片和实物等各类资料都是国家的科学档案,必须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严防损坏和遗失,任何个人无权私自保存。”《〈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8〉修订规程》规定:“考古调查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强调考古调查纪录的系统性,文字、测绘和影像记录作为三种独立的记录形式既要发挥各自的优点,又要统一协调,相互照应,形成完整的记录体系。
1986年文化部颁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于文物调查、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的原始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图纸、照片、拓片、录像、电影胶片等)、实物标本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档案等,要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第十五条规定:“一切记录资料都是国家的财富,应及时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留存和占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如需查阅、引用本所未经发表的资料,须先征得本所的同意。”
1998年7月15日国家文物局颁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规定:“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及时交本单位资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按出土时的登记表向库房移交。考古资料移交时要有专人负责核实、接收,文物移交时要填写入库登记表。”同时规定了“考古发掘领队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土文物、各类标本和有关资料移交手续的”也应受到处罚。
在各省的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部分省市也对考古录像等档案资料做了明文规定。如《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一切考古发掘资料均为国家档案,由发掘单位妥善保管。发掘者不得私自占有考古发掘资料。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原发掘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表尚未公开的文物和考古资料。”“文物工作人员私自占有国家文物和考古资料的,未经批准发表未公布的文物照片和考古资料的,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考古发掘单位负责保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字记录、图纸和影像等资料,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相应的文物保护资料。”
而地方考古队在制定考古工作的发掘规范时也会遵循国家上述规定,以陕西汉陵考古队为例,其在考古工作规范第八条中规定:“发掘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遗迹、遗物,以及具有研究价值的现象,均应及时拍照或摄像,并记录拍摄对象名称、日期、方向,做好每份影像资料的档案记录。”
总体来看,相关制度与法规中将考古录像定位为考古记录的手段之一,也是考古发掘档案资料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指出,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国家有关制度中多次明文规定了考古录像等档案资料的国有性、重要性。
3 考古录像的应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当前在考古录像的应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
①发掘单位缺乏详细完备的发掘录像记录的规范化规定、录像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即使有相关规定,也不能严格执行。
②相关录像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仍以汇总的纸质档案、底片为主,大部分仅是以文件形式保存在发掘单位的电脑处,且录像的记录管理标准五花八门,数字化管理应用较少,任重道远。
③录像资料利用率低,以内部借阅为主。且考古资料的发表、共享并不能涵盖录像资料。一般资料发表仅局限于简报、报告,录像资料只保留在发掘单位手中。
④录像在考古发掘的记录过程中较为边缘化。一般只强调对考古发掘的重要遗迹现象、遗物进行拍照记录。
⑤资料长期散存于发掘单位手中,不便于管理,增加了资料遗失的风险;资料管理不规范导致不能为相关研究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管理不能利用数字化,使档案资料处于一种有损的保存状态。早期录像资料保存不当,容易面临损毁风险。历年考古发掘录像资料与文物本体同样珍贵,但原来的保存技术和手段落后,其长期保存和充分利用存在极大困难,部分资料照片、胶片已经老化受损,甚至面临变质损毁的风险。
4 考古录像资料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关于考古录像资料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
一是立法和规章制度层面对考古录像等考古档案资料管理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国家虽有相关明文规定,但均属部门规章,在多数地方性法规中未体现。
二是发掘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般考古录像的获取和管理由地方考古单位负责,而长期繁重的发掘任务及行业积习导致了以下问题:
①地方考古单位疲于应付基建考古发掘及抢救性考古发掘,无暇整理资料。
②重发掘,轻整理。许多发掘资料整理很不及时,许多是历史遗留问题,部分资料积压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增加了整理难度,也损害了最终资料的完整性。
③考古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后一般都能将文物按时移交库房,各单位对此也有严格规定。而考古录像等资料的移交则相对滞后,即使有相关规定,执行起来也不甚严格。这是重实物、轻资料所致,人们一般认为报告出版即意味着相关任务彻底完成,对资料移交的积极性远不如移交文物。
④发掘与研究脱节,对考古录像等资料的认识不足。考古单位谁发掘谁整理,而发掘者受认知水平和研究方向所限,在整理资料时会疏漏部分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就是某些研究所需要的。特别是对于墓葬、建筑等,录像资料可以更直观地呈现其特点。发掘与研究脱节造成资料占有者对资料的忽视,而研究者想要利用资料却无从查询。除了认识不足以外,还存在个别恶意隐瞒资料的现象。
⑤在考古录像等资料移交方面虽有相关规定,但缺乏可行的奖惩、监督机制,故而执行情况许多时候全凭发掘者的自觉。
⑥在现有考古录像的管理上,认识程度不足及客观条件导致缺乏规范化。究其原因,对考古资料管理的场地、设备设施、人力、物力投入不足是工作缺乏规范化的几个主要原因。考古录像档案资料查阅需求较少也淡化了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性。
部分地区虽已认识到数字化的重要性,但规范的录入系统缺乏。同时考古录像资料管理的规范化也需要人力、物力、时间的投入,并不能一蹴而就,短期内难以实现。问题的关键是对考古录像等资料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5 田野考古档案资料规范化管理的思考考古录像等档案资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文物精确时空定位的信息库,是揭示古代遗存详细逻辑关系的真实记录,是进行多方位、多视角研究的基础平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应有明确要求,各省市考古发掘单位也应有相关具体规定。
对考古录像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使其达到作用最大化,需要从资料的获取、移交、管理各个环节的规范化开始。首先是将其重要程度与文物同等看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发掘单位要成立专门的资料管理部门,建立相关资料的移交、管理、借阅制度,配套奖惩措施,使资料按时移交形成定制。资料管理人员要提高责任心,主动督促、配合发掘人员做好移交工作。
此外,考古录像的规范管理也需要录像资料获取、整理、移交等各环节更规范化。
录像资料的获取容易受到当时研究水平的制约,每当考古学目标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人们便常常感到以往的发掘资料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因此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全面收集资料,使获取的信息资料更加丰富,以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更为翔实的信息。如2005年山西绛县横水大型西周墓葬的发掘就是清理细、获取信息多的一个典型范例,入选2005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要逐步规范提高考古录像记录的手段。考古录像资料的获取应进一步规范,在发掘前应制定统一、规范的要求,如画幅、命名、格式、拍摄各项参数调整等。这样能保证资料的规范统一,是方便管理的前提条件。部分省份的大型发掘项目正在不断推进统一要求。
要建立考古资料数据库,推行资料电子化。除考古录像等影像资料外,文字、图表、胶片等资料都可按照数字化信息收集、储存录入、管理的基本规范,进行系统整理、归类、电子化,并在此基础上开发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多种查询方式,如工作区查询、工作单位查询、遗迹单位查询、堆积单位查询、绘图资料查询、影像资料查询、器物标本查询等。便捷的查询系统会为以后资料查询效率的提高提供便利条件。
目前我国考古界已有考古教学和
科研单位开发了相关
软件,考古领队班也采用了数字化录入方式教学,田野考古资料计算机管理系统或数据库建设已在逐步实行。以湖南省开发的资料管理信息系统举例,该系统主要包括了考古发掘的文字资料、图像资料、图书资料、器物标本、田野考古、简牍等六大数据库的建设,不但有效实现了资料保存,还可按发掘者、发掘地区、发掘时间、遗址名称、探方编号进行查询,基本上解决了资料的保存、查询、简单利用问题。由于采取了数字录入,也方便了材料的复制及永久保存,在提高报告编撰效率的同时,也为田野考古档案资料移交有关部门后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方便可靠的前提条件。
最后,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和考古事业的发展,原有的标准和要求应及时加以补充、完善。国家可专门设立关于考古录像等档案资料行业规范化新标准的课题,各单位严格按照新标准采集录像资料,这样就可为规范管理、有效利用提供一个可靠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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