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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规定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作    者】 林敏珊
【出    处】 《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24期
【标    签】 合同管理  侵权  法律  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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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规定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林敏珊

摘 要 参考目前我国实行的法律条文,合同法律规定中义务可以归到保护义务的方面,如果是在损害固有权益的人和被损害固有权益的一方的经济补偿方面,就不会发挥较大的作用,甚至是和侵权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在这一点上削弱了民法的效益,增大了立法的混乱性。目前我国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固有利益方面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国情特点,研究适合我国的固有利益保护法规,避免合同中其中一方的行为影响合同整体的效用,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 合同法律规定 侵权法律规定 固有利益保护 分工 协作

作者简介:林敏珊,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规定在固有权益的保护方面的规定以及具体实施情况当中,暴露了现行合同法律规定的一些缺点,同时侵权法律规定当中对于固有利益的规定当面也有类似的条文规定,但是两者在实际实施的过程当中存在着冲突和重叠问题,影响了民法整体的实施效率,因此需要针对合同法律规定与侵权法律规定对于固有利益保护方面实现良好的分工协作,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维护法律的完整性与协调性。

一、探讨固有利益保护层面合同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规定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实行的过程当中,通常将固有权益的保护归结于保护义务这一法律概念之下。在实际违约现象发生之后的责任认定环节,合同法律规定与侵权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冲突将直接导致责任承担规定得不到有效地落实。因此为了最大化发挥合同法律规定与侵权法律规定在实际中的实施效果,需要从固有利益的角度来分析两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合同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规定在本质上采用的是相似的主张,两者的法律界限存在着模糊的现象。我国在最初立法的时候,很多学者建议明确两部法律之间的界限,但是因为各方原因最终建议没有被付诸实践,反而将固有权益和行使权利两方面都成为权益。在具体实施合同法律规定与侵权法律规定的过程当中,通常双方过错不被当为主要的判据,在诉讼的过程当中采用的通常是统一的制度[1]。但是受害人的固有权益被损害之后,可以按照合同法律规定规定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侵权法律规定中的赔偿标准。这种利益的维权方式,可以从两方面具体出发,不会提高受害者的诉讼成本,而且能够减少诉讼的流程,实现对自身权益的全面保护。

二、从救济层面探讨我国无需用合同法律规定保护固有利益

我国的侵权法律规定当中提到了多种权利,但是没有将权利和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权益的定义采用的仅仅是权利与利益的统称,没有依据权益以及利益做出明确的责任界定,同时也没有制定针对性的保护条件。在落实侵权法律的时候,对于权利以及利益的保护力度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这种差异性也体现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执法机关逐渐探索。侵权法律把权利与利益都当作保护的实际对象,在利益的层面上,侵权法律规定体现出了对于财产利益保护的包容性,打破了原有的局限性,因此民法需要按照侵权法律的框架,对利益进行针对性的保护。

我国侵权法律规定得到具体落实之前,人民法院就制定了人身侵害赔偿方面的法律界定,如果不依照过错为条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当事辅助人所应有的责任。侵权法律对此类责任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充,如果已经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属于无过错的责任类型,但是只要侵权行为实际发生了,并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进一步的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规定中明确对当事辅助人的责任做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律规定的双面性,在不构成过错的情况之下,债务人需要按照第三人责任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所适用的法规当中,关于过错责任不能参照无过错为基础的规定,因为责任是当事辅助人所造成的,所以就需要根据传统民法的有关规定,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当事辅助人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这就构成了一定的矛盾。[2]合同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规定在这方面的规定中,只有一点是不同的,那就是在辅助人范围的规定方面,规定中有两种不同的范畴和界定,这种细小的差别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并不会产生较大的问题。所以在辅助人责任的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可以进一步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的规定来加强利益保护。

三、固有利益保护上合同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规定的明确分工

(一)以侵权法律规定为依据划分侵犯固有利益的赔偿责任


在一般应用的场合中,侵犯固有权益的责任以及赔偿措施应当以侵权法律规定中的规定为主。我国不能盲目的参考西方法规中义务保护的理论,需要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特点,吸取西方法律法规中的优点,将其中适用的部分采纳到我国的立法环节。在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站在对彼此尊重的立场上,并且尊重双方的固有权益,就需要首先遵守侵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履行侵权法律中的有关规定,需要依据合同法律规定来考虑固有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将合同法律规定延伸到和侵权法律规定相互竞争的局面,将会出现法律错位的情况,导致侵权法律规定的某些规定无法实现具体的保护效应,造成不公平的局面。在某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固有权益的侵犯,就可以通过合同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来实现对固有权益的保护。侵权法律有可能在当地无法执行,同时固有权益的保护力度可能不足,因此有必要强化侵权法律的实际效用。合同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对签字方的固有权益保护,比较常见的应用场景有以下几种。首先,如果固有权益的保护被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履行义务时,固有权益就有了利益实现的属性,这也成为了合同法所保护的关键内容。其次,固有权益的保护和利益保护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在补偿方面又比较相似。债务人需要确保赔偿的利益,同时还需要按照规定保护另一方的固有权益。其最后,如果侵权法律条款之中有涉及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或者是保护属性的话,需要按照合同法律的规定来完善。例如侵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机密不能被窃听,因此在调查有关商业机密的时候,就需要严格按照商业机密的定义方法,需要和合同法律中有关规定一同执行。

(二)侵犯固有利益直接决定合同关系的延续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对合同一方固有权益损害的时候,一般都优先按照侵权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但是如果其中一方的固有权益受到了损害,合同法律的执行也会受到阻碍,受损失的一方保留着终止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双方是处于一种微妙的关系,双方的固有权益都有可能受到损害,签订合同的双方还需要长期保持这种特殊的关系,其中潜含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对这中间的固有风险进行了默认。在这中间不难看出,风险是自身带来的,同时没有办法将合同双方从这种关系中解放出来,因此在合同有效期之内双方的行为还有可能加大风险,从保护双方的固有权益出发,需要法律法规将合同双方从这样的特殊关系中脱离出来,给予合同双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在合同的具体作用上来看,赠与合同当中接受赠予的一方如果出于某些具体原因否认赠与行为的发生,赠与人就可以有权终止赠与合同,这和违反规定的某些行为是类似的,都是在双方认同合同规定和知晓行为后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反悔性行为,因此这都是针对性的惩罚。不同的是,如果合同中的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固有权益,另一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合同中某些规定可能为损害其中一方的固有权益提供了途径,权利受损失的一方可能会对另一方进行报复性行为,这无疑会对合同双方都造成一定损害,所以说保留合同的终止权利是必要的,能够及时的将合同双方从危险关系中解放出来,减少对于另一方固有权益的损害。侵权法律规定和合同法律规定对此的规定都有相似之处,也都具有规范的作用[3]

(三)在固定场合下要想兼顾双方利益适用合同法律规定

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当中,如果因为固有权益的侵犯而需要进行损失赔偿,更为显然的做法是交由侵权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但是合同法律规定中也规定了受害方能够随时终止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雇佣人,不能采取强迫的方式限制雇佣人,也不能胁迫进行危险的生产活动,不能够对雇佣人的健康造成威胁。这就是合同法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固有权益保护的具体体现,在不发生违法的情况之下,雇佣的一方也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看出合同法律规定对于固有权益的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只是需要额外考虑预防措施。

四、固有利益保护上合同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规定的协作

(一)切实发挥法律条例的作用


首先,双方在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需要明确合同中具体的条款和内容,保证其中双方的固有利益不受到侵害[4]。签订双方需要明确自身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将为后续关系维护以及沟通顺畅提供保护。此外,还需要在保护双方固有利益的过程当中保持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合同中条款的顺利实施,这就需要在合同的内容中明确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权利以及义务,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作用。其次,为了发挥法律的基本效用,需要合同的双方保持尊重和信任,从道德层面上约束具体行为。

(二)调整合同法律规定的范围

在固有权益的保护中,需要扩大合同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一,要实现对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范企业人员的生产工作行为,减少经济纠纷。第二,当前市场环境不断发生着变化,某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之中占据着主要的地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垄断以及其他不规范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的秩序。因此侵权法律规定和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适度调整适用范围,避免出现重叠问题,实现对于企业与个人固有权益的保护。

五、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化,合同的双方在争夺利益的过程当中就会采用非法的竞争手段,导致合同另一方固有权利受到了损害,也会导致市场环境恶化,导致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为了解决合同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对合同法律规定和侵权法律规定中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讨论,尤其是建立起对于合同双方固有权益的合法保护,实现两部法律之间的分工协作,实现长久的合作关系,维护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许中缘,崔雪炜.论合同中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3):128-139.

[2] 樊志军.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背景[J].社会科学辑刊,2014(01):80-86.

[3] 郭梓杰.论固有利益保护之契约——侵权规范竞合模式检讨与重塑[D].华南理工大学,2020.

[4] 张红.侵权法与合同法的整合——当代债法修改的另一个视角[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3(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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