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行业结算审计常见问题探讨
霍守涛
山东华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摘 要】近年来,国内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发展迅猛,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央企以及恒力、万华等民企在新建、改扩建项目上投资巨大,审计作为工程费用结算的最后一道关,对于控制投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就工程结算审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以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关键词】石油化工;结算审计;常见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审计人员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上报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而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审核,最终业主方依据审定结果与施工单位进行最终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并进行清算的活动。石油化工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生产规模大、装置大型化、技术密集、工艺复杂、造价成本高等特点,这就造成了在工程结算时会有很多问题。石油化工行业常见问题如下:
一、签证工程量不准确 在某石油化工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中,大件吊装施工专业承包工程签证,业主补偿800吨履带吊因设备晚到以及设备到货顺序调整而导致的停滞费用200万元,经查阅该项目的投标文件计划工期、吊装方案、现场实际吊装资料等,判定800吨履带吊在报审的停滞期内,改为400吨工况来替代投标文件中的400吨履带吊(实际未进场)进行施工。
承包商在计算800吨履带吊的停滞台班时,故意混淆800吨履带吊的800吨工况与400吨工况的概念,使审计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实施吊装的到底是一台吊车还是两台吊车,从而达到多计取停滞费用的目的。
二、变更审核不严格,漏掉该扣减的内容 在某石油化工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中,某装置施工签证,有2台制硫余热锅炉和2台尾气余热锅炉,由于设备运输限制,制造厂家无法将汽包和锅筒组焊成一体进行运输,而是按压力元器件散装运输。在现场完成锅筒与汽包间的上升管和下降管拼接组焊工作,该组焊工作交由装置施工方完成。在施工方上报的工程签证中,工程量及费用包含汽包的安装及上升管和下降管的拼接组焊。经查询,该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硫余热锅炉和尾气余热锅炉安装的清单特征描述中包含汽包的安装。所以工程签证应扣除汽包的安装费用。
三、重复支付费用 在某石油化工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中,由于塔类设备到货较晚,为保证进度,梯子平台改为塔立起以后安装,增加脚手架费用,因该项目规定超过30米的设备可以按照特殊脚手架来计取费用,但在实际结算中,承包商既用特殊脚手架的价格计取了费用,又在计价软件中计取了脚手架费用,造成该费用重复计取。
四、营改增过渡阶段合同单价未除税 在某石油化工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中,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12月,因项目名称变更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该合同为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前签定的合同,原合同税率为营业税率。在合同结算时,因增值税税率经过几次调整,无法直接计取,所以结算采用不含税价格,但实际报送的合同结算中,原合同清单单价并未除税。根据项目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某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的“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各项工程计价活动,均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所以最终结算应将清单单价除税后计取。
后经查阅项目所在省另外一份文件,其规定:符合《调整通知》第七条规定且2016年4月30日前已按“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进行招投标或签署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原招标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可依据《调整通知》和财税部门的规定,通过协商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最终,承发包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来解决此问题。
五、不同专业之间重复计取费用 某石油化工项目球罐区,球罐安装合同的结算中,罐基础预埋板材料与安装费均已计算,经查询与该安装合同配套的土建合同结算中,罐基础预埋板材料与安装费也计算了,上述工程量计取重复,经查询安装合同范围包含上述预埋板的供货,不包含安装,而土建合同范围包含安装但不包含供货,最终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对两家承包商进行相应费用的扣减。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单价 在某石油化工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中,合同中一号仓库地坪砼垫层清单价格依据其会议纪要:关于一号仓库地坪砼垫层清单报价失误(“立方米”写成了“平方米”)的问题,经研究,同意参照二号仓库地坪砼垫层清单单价执行。
另,经查询合同清单,该合同分为一号仓库、二号仓库和三号仓库共计三个仓库,其中二号仓库地坪砼垫层清单单价为450元/m³,三号仓库地坪砼垫层清单单价为400元/m³。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在同一合同清单中,如果相同子目出现2个及以上的不同报价,则结算时按最低的报价给予结算”。最终结算按照价格较低的单价进行结算。
七、工程量计算规则不符合清单要求 在某石油化工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中,其合同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报价,审计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在计算图纸内蒸汽伴热管长度时,其计算方法是在主管线延长米的基础上乘以1.5倍的系数,其参考依据为设计单位出具的蒸汽伴热导管的计算方法(单伴热管道材料按被伴热管长度1.5倍,双伴热管道材料按被伴热管长度3.0倍统计在分区料单和装置综合料表中)。
经查询《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低压碳钢伴热管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以长度计算。管道工程量计算不扣除阀门、管件所占长度。
据此,设计的计算方法只是为采购材料使用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应按照清单计算规则,以主管线的延长米计算即可。如施工承包商不认可,可双方协商测算一个中间值,比如1.2倍也可以。
参考文献:[1]吴青松.工程项目审计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J].广东审计,2007,(02).
[2]黄菊.工程结算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J].工程与建筑,2007.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