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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作    者】 杜雪、董墨含、杜俊霞
【出    处】 《法制博览》2020年第29期
【标    签】 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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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杜雪、董墨含、杜俊霞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内容摘要】不同种类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所不同,这对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提出了挑战。此外,医学界与司法界对于精神病人的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医学界的认定标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并帮助其康复,司法界的认定标准则是为了厘清界限,明确法律边界,这种不同的判断标准也给准确认定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进一步推进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明确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相关标准刻不容缓,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9-0038-02

作者简介:杜雪(1990-),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研究方向:宪法学;董墨含(1990-),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本科;杜俊霞(1990-),汉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硕士研究生,国有企业三级法律顾问,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精神病人的判断标准

(一)医学界对于精神病人的判断标准

医学界将精神病定义为精神障碍,强调存在精神方面的,包括认知、情感等方面的痛苦。医学界主要从两方面来判断相关主体是否患有精神病,分别是病理学方面以及症状学方面,也就是说需要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器质性病变及相应的症状。由此医学界也将精神病划分为两个标准,分别是器质性精神病以及功能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病患者由于脑部结构或者神经出现了问题而导致相应的精神病症状,功能性精神病患者的脑部结构以及神经并没有出现病理性病变,但是患者仍旧表现出了相应的症状。精神病人由于对外界的认知出现了问题,使其难以履行普遍的社会功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难以融入社会,通过相应的治疗以及自身的努力,一些精神病患者同样可以履行社会功能。

(二)法学界对精神病人的判断标准

法学界认定精神病人的初衷就是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判断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提供基础,这意味着法学界的判断标准难以照搬医学界的相关标准。现阶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认定标准,学者主要持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学界对于精神病人的认定应该仅限于医学界中最为严重的一类精神病人,即丧失了对自己相应行为的认知能力的主体;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医学界对于精神病人的研究仍不足,分类仍不明确,仅将医学界中规定的最为严重的精神病人作为法律上的认定标准有所不足。这些学者主张根据相关主体从事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来对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具体判断。

二、我国现阶段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存在的问题

(一)精神病鉴定意见不准确

精神病鉴定意见是由医学专家根据自身的医学专业知识做出的相应鉴定结果,本身具有科学性,但是实践中,对于精神病人进行鉴定不但需要应用医学知识,同时还需要应用社会学、心理学及法学等相关知识。上文已经提到,精神病大致可以划分为器质性精神病和功能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病,可以根据现有的科学仪器进行测量,主要应用的就是精神科学相关的知识;但是对于功能性精神病,其难以被科学仪器直接测量,需要综合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判断。而心理学、社会学及法学等都属于社会科学,相应的结论不像医学等自然科学具有准确性,这也意味着由此得出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可能出现结论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二)法官对于精神病鉴定意见的采纳度不足

上文已经分析过了,精神病鉴定意见本身可能出现结论与事实不相符的问题,也就是说精神病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准确,同时考虑到司法权所具有的专业性,一些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采纳精神病鉴定意见进行判断也是无可厚非的。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对于专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应该如何处置,是无条件采纳还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此法官拥有较大幅度的权限自行判断,这一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灵活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司法腐败的可能。一些法官罔顾专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认定结果,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挑战。

(三)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形式责任能力进行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完善对应的配套制度。首先,精神病人一旦被认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不会面临相应的牢狱之灾,但是一些精神病人对于社会和他人仍旧具有危害性,放任其回归社会是不现实的,因此应该构建相应针对具有危害性的精神病人的监管机制,而我国现阶段制度还存在缺陷;其次,精神病人一旦被认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不能够对被害人一方做出妥善处理,势必会增加社会矛盾,现实中曾经出现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知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后做出过激举动的案例,因此需要建立配套的被害人安抚和赔偿机制;最后,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是结局,还需要完善对其的救治,我国现阶段对于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仍旧存在不足,这也是导致出现精神病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建议

(一)提高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出具对于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而我国目前的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准确度仍旧存在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相关鉴定需要应用的心理学、社会学知识不像医学知识一样具有准确性,而且做出鉴定意见的医学专家对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知识的掌握都不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医学界对于精神病的相关研究和分类仍旧存在不足。提高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一方面需要提高我国医学界的研究水平,增强精神病分类和研究的准确度;另一方面则需要引入心理学和社会学专家,综合不同领域学者的意见做出综合性判断,最终得出相应的精神病鉴定意见。

(二)综合医学专家与法官意见做出相应认定

专家主要通过自己的医学知识对相关主体是否罹患精神病进行判断,但是相关判断是从医学的角度做出的,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因此完全采纳医学专家的相关建议是不现实的;如果放任法官决定是否采纳精神病鉴定意见则可能出现司法腐败等问题。所以,对于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该综合医学专家以及法官的建议做出。一方面需要明确精神病鉴定意见的指导性作用;另一方面需要赋予法官足够的自由进行自主判断。也就是说,精神病鉴定意见提供事实性依据,判断相关主体是否罹患精神疾病,法官只能够根据这种事实性判断做出取舍,判断相关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符合相关认定。

(三)完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的配套制度

首先需要完善的是针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机制,对于具有较高危害性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监管,对于危害程度不高的精神病人责成监护人以及家人进行监管;其次是需要完善对被害人的安抚和赔偿机制,被认定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难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以考虑构建对应的股价补偿机制,缓解社会矛盾;最后需要完善精神病人治疗机制,既能够保障精神病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能够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降低社会风险。

四、结论

从古至今,精神病都是困扰人类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精神病人的存在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言有着不利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保障精神病人的相关权利则是体现一个国家人权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相关法律注重对精神病人相关权利的保护,但是也存在一些犯罪主体利用精神病这一幌子来为自己脱罪的现象,因此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就成了推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要求。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是一项复合性工作,需要精神医学、刑事司法等不同学科的共同努力,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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