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作者”——探赜赫施的阐释学理论
李 霞
(河北
大学文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2)
【摘 要】关于文学意义的阐释,作者的重要性值得重新审视。赫施在对主观主义阐释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通过区辨含义与意义的所指、厘清解释与批评的对象以及对“范型”概念的创新性界定,认定文本含义是由作者决定的。如果作者在阐释活动中缺席,意义阐释的正确与否将无从谈起。赫施对作者之于阐释活动的客观有效性的强调,对当今阐释学的发展有着启迪意义。
【关键词】阐释学 赫施 反主观主义 保卫作者 阐释限度
在阐释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对文学作品意义的追寻一直是一个较为核心且极富争议的问题。那么,所谓的文学作品的“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不同时期的诸多理论家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各种探索与争锋,并形成了两种分别以作者和读者为中心的文学阐释模式。其中,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主观主义阐释学批驳客观主义道,理解的本质是创造而非复制,但由于传统阐释学并未将人类理解的历史性纳入内在的考量范围,所以才会将作者原意奉为圭臬。对此,美国当代客观阐释学的代表赫施在《解释的有效性》中予以反驳,强调作者是获得客观、有效之文本意义的根本所在基于此,赫施提出了“保卫作者”的命题,对阐释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保卫”作者之缘由20世纪60年代,针对以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为代表的主观主义阐释学理论,赫施称之为“危险的当代相对主义倾向”,
[1]他坚持阐释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并决心重申作者之于阐释活动的正确合法性。就此,他从以下五个维度着手,对主观主义阐释学企图“放逐”作者的错误意图展开批判。
其一,就“对作者的消除”这一观点而言,赫施断言,如果作者被排除于文本含义之外,那么可以评判阐释有效性的原则将不复存在。面对艾略特等人提出的文本意义应该独立于作者意志、文学作品因有自身固有的生命而成功实现与作者的完全分离等观点,以及当今的一些文学批评家为了赋予文本以自足性而将作者弃之不顾的现象。赫施一针见血地指出,也正是由于这种过度追求文本自足性的偏激,助长了所谓的“科学批评”等风气与弊病,从而导致客观主义阐释学被质疑、被批判。
其二,就“对作者来说,文本含义是处于变换中的”这一观点而言,赫施强调,文本的含义是静止不变的,变得仅仅是读者和作者对文本的“反应”。极端历史主义者认为文本含义会随时代更迭而一代代发生变化,心理学家则认为,由于人的感受会不停变化,所以文本含义会随着每一次阅读都发生改变。赫施直言,如果“有关语义可变的理论确实是正确的话,那么,这种理论就会摧毁作者所期待的作为规范原则的含义”。
[2]究其实质,造成这种认知的根源,是阐释学界对于文本含义与文本反应的错解,因为文本的含义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会发生改变,即使是作者重新阅读自己的作品并产生了新的认识,那也是基于文本的固定含义而产生的不同反应,也只是阅读反应,并不是文本含义,遑论读者。
其三,就“重要的并不是作者要表达什么,而是本文陈述了什么”这一观点而言,赫施指出,这是对读者解释文本含义和创造文本含义这两种阐释活动的混淆。“要最有效地表明这个流行说法的错误,首先就要确定,这个说法到底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绝对正确的”,
[3]赫施正是从反方向论证了这一观点的悖谬所在。如果上述这一原则成立且正确,那么每一位阐释者对文本的“陈述”都将是正确的,此时,文本存在的意义便荡然无存。对“文本陈述”的关注,表面上看是对文本本身予以尊重,落脚于对文本的阐释,实则又陷入到主管随意阐释中去。所以,有必要厘清对文本含义的阐释和对文本含义的创造,对文本含义的解释是对作者所创造的文本的固定含义给与相对准确的解释,而对文本含义的创造则是指阐释者可以任意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文本含义进行自由且丰富的想象与解释。
其四,就“‘作者的意指的含义’是无法揭示的”这一观点而言,赫施认为,对解释的不可能性与解释的不确定性和不确切性的施魅造成了这种假象。对“作者意指的含义”即文本含义所要传达的意义的揭示持悲观消极的否认态度的人,往往认为作者与读者、阐释者之间无论是思想还是所处的时代语境是全然不同的,因此对于作者意指的含义进行复制更是天方夜谭。首先,赫施指出,作者的文本是用语词构成的,而语词在本质上是共有的、通用的,虽然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传的特性,但对于这些语词所构成的作者的意指不可能完全无法揭示;其次,认为文本含义是变化的观点多数是从心理学层面来观照这一问题的,那这其中就包含着对含义的体验与对含义本身的阐释这两种不同的活动,对于含义的体验当然是无法复制的,但对于含义本身的阐释不可能完全没有交叉;最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我们完全复制作者的意指的含义是不可能的,但阐释活动所追求的并不是对这些含义的复制,而是尽可能地去无限接近这些含义最初所要传达的意义,在此程度上说,对阐释的不可能性和阐释的不能完全准确性的明确的区分和清醒的把握,否则只会造成绝对认识论的错误。
其五,就“作者本人并不清楚,他要表达怎样的含义”这一观点而言,赫施申言,这是由阐释者并未意识到自己所阐释的是“含义的对象”还是“含义”本身而导致的。这一观点的来源还得从康德说起,康德认为他对柏拉图“理念”的阐释更为丰富和透彻,因此他推断柏拉图并未意识到自己所要表达的,主观主义者由此将这一推测引入到阐释学中,并将其作为驱逐作者的力证。对此,赫施表示,柏拉图在创造“理念”这一概念时,不可能不清楚自己所要表达的“理念”的含义,康德所阐释的“理念”只是相对于柏拉图最初所要表达的有着更多的且不同的理解,他阐释的只是“理念”作为一个含义的“对象”的“理念”,而不是“理念”这个含义本身。由此可知,所谓的含义与含义对象是有很大区别的。含义的内容是由作者决定的,而含义内容又是多元的、丰富的,所以含义对象并不能构成含义的所有内容,所指涉的只是含义的某一层面,所呈现的不过是含义的某一体现。因此,以混淆含义和含义的对象的差异来批判作者无法明了自己在文本中所要表达的含义,并不具有合理性性。
二、“保卫”作者之路径在对主观主义阐释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赫施重申作者意图的重要性问题,力图重建作者原意、寻找作品能够客观存在的意义,以重新恢复客观主义精神。为了践履自己的理论主张,赫施别出心裁地界定或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概念和术语,并以它们为基点展开论述,为“保卫”作者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与有力的支撑。
首先,通过厘清“含义”与“意义”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赫施还原了作者意图之于文本意义的根本决定性地位。赫施对这一组概念的区分是出于对理论界现状的明确体察,并将其归纳为造成阐释学界出现巨大分歧的根本缘由。赫施解释道,含义是关于文本中作者意图的完全表征,即作者原本通过一定的符号序列试图在文本中传递出的意思。意义则是表征含义与某一系统、个人以及其他任何事物之间的联系,即“是作者字面不变的确切意义和其它阐释意义的叠加”。
[4]简而言之,可以将意义看作是任意因素或事物与含义之间的关联,在这些可变化的关联中,含义是固定不变的,而意义却会因含义与其他关系的变动而有所改变。值得注意的是,赫施进一步从含义的确定性与可复制性者这两个特征,回应了文本含义之所以能够保持稳定的可能性。一方面,作者根据自身的特定意图而通过具体的语言符号的运用而表达的意思,在自身意图与语言符号的共同规范下而具有了稳固的特性。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含义的确定性,所以保证了它能够在各种意义中复现、为不同的人所分享,故含义是可复制的。此外,赫施强调,虽然含义是固定的、确定的,但这并不影响各种意义的生产。在笔者看来,赫施对含义特征的阐明,旨在为作者“正名”,无论“意味”如何丰富多变,其本质上是由作者意图决定的,且只有与作者意图相符,才能实现阐释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通过对解释与批评这组术语的目的和功能的界定,赫施恢复了作者意图之于阐释活动的客观重要性。在对“含义”与“意味”进行明确辨析的基础上,赫施指出,解释负责处理“含义“这个客观对象,而批评则是在解释及其结果的基础上对文本的价值进行评价。赫施通过对传记的描述来更为清晰地阐明其观点,即解释是对传记人物的具体生活经历等作出与之一致的、相符的理解,而将传记人物的生活置于与任何其他或广泛或狭义的宏观或微观的关系中去看的则是批判。换言之,解释是就“某人”本身进行客观的揭示,而批评则需要把“某人”置于与其他相联系的关系中进行观照,以对其做出带有主观性的评价。将这一规则与一部作品相对应,解释是与文本的含义相应的,是对文本意义的揭橥;批评则与文本的意义相对应,是对文本意义的探索与阐释。由此来看,解释由文本含义牵制,而批评则可以从更为多维的视角、更为广泛的范畴对文本意义展开探讨。但是,赫施强调了批评所拥有的“自由”是具有相对性与规约性的,并重申一切正确的批评都应该以理解为基础。因为“多样化的诠释也不一定互相矛盾,因为可以说它们是以本文的共同理解为先决条件的。当这一理解的解说可能造成诠释者各自不同的表述时,基本上他们应该是在谈论同一事物;以他们各自术语表达出来的本文的理解”。
[5]这就表明,面对一部作品时,虽然批评者有广阔的阐释空间,但其最终要受到作品含义的限制,也正是这一客观有效性使得作者原意得到重建,作者意图受到保卫。
最后,通过引入与创新“范型”(genre)这一概念,赫施确证了“保卫”作者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赫施对“范型”的探讨与“类型”紧密相关。赫施曾在《解释的有效性》一书中提出词语的含义是一种“意欲类型”的观点,并对类型进行了界说。在赫施的理论视域中,类型具有双重特性:其一,具有清晰的界限以及严格的从属关系;其二,可以通过一个及以上的事物再现出来。在此基础上,赫施通过类型对“范型”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包含某一话语的整体含义的类型,传统上被称为‘范型’。”即这种整体上决定文本含义的类型,传统上被称为范型。赫施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范型的目的必然是一种意念,一种令意义类型得以传达的构想;否则,就不会有任何指引作者意志的东西存在。”
[6]赫施意在传达,作者作为文本的生产者与创造者虽然与文本意义的生成有着较为直接的、紧密的关联,但创作主体在进行创作时,也并非是天马行空、毫无根据。范型作为一种构成并决定含义的共享类型,贯穿于创作主体创作过程的始终,故一直支配、引导且限制着创作主体的表意行为。也正是范型为创作主体的创作活动,尤其是其所要指涉的意义圈定了一个有限的范围,所以文本的含义才能被有效传达,读者才能对其进行相关的解释与批评活动,“解释者的解释活动取决于对范型未作修正的最后一次把握,正是这最后一次把握才是他立足的基础,对言语意义的每一种理解,都必定是由这种范型所规定的”。
[7]“范型”合理且有力地解释了为何作者在文本中所要传达的意义能够被理解、为何阐释活动必须围绕作者赋予文本的含义而展开且,也为阐释者对文本含义进行有效的阐释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渠道。
三、“保卫”作者之回声赫施从“保卫作者”的意图出发,先破后立,在起底了主观主义阐释学的不合理之处后,重构了阐释学,为作者在阐释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尽管赫施的客观主义立场曾招致了一些反对和批判,其理论主张也存在一定矛盾之处,但其理论价值并未因此被抹杀。一方面,赫施对作者再次复归到文学阐释活动中来的呼吁,是对阐释学发展方向的一次有力纠偏。20世纪以降,伴随着西方美学发展的研究对象从作家—文本—到读者的转移,阐释学对文本意义的阐释也发生了作者—读者的同步转化。在这一过程中,作者逐渐败下阵来而读者逐渐居于上风。随着这种趋向越来越剧烈的发展,作者的权威被消解殆尽,阐释者完全反客为主,进行任意的阐释,故文学阐释所追寻的意义也变的居无定所。因此,赫施发出的“保卫作者”的呼声,无疑是对阐释学以及文学理论发展的一次及时的纠偏、也是对现代及后现代精神的质疑和批判。另一方面,赫施对作者意图的有效性的追求与验定,引导我们深入思考阐释活动自身的限度与边界问题。一直以来,对阐释限度问题的不同认识导致了阐释立场的分野,那么,作者、文本和读者,到底哪一方该享有阐释活动的最终裁判权?无论是作者、文本还是读者,在阐释活动中任何一方权力的无限膨胀都会使得阐释学的发展滑向更为危险的边缘。因此,阐释活动还是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保持一定的限度,以免造成阐释的极端性与片面性。归根到底,阐释活动的限度与边界问题,即是对作者、文本、读者在阐释权上如何达到平衡的问题,只有三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达到高度的和谐统一,阐释活动才能达到更加有益的效果、向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1][4]王岳川.现象学与解释学[M].济南:山东
教育出版社,1999.
[2][3][6][7](美)E·D·赫施.解释的有效性[M].王才勇,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5](美)戴维·霍伊.阐释学与文学[M].张弘,译.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88.
作者简介:李霞(1998-),女,汉族,山西忻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文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