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人Papi酱公司旗下博主“Bigger研究所”在“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评测”等7个含商业广告的短视频中,未经授权使用日本音乐人Lullatone原创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全平台总播放量超过2000万。2018年12月,该音乐人得知后与中国数字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VFine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其代理自己在中国的维权事宜。该案件由北京互联网法庭受理,法院在第5次开庭直播时判令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原告音乐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共计7000元,被告接受判决。但2019年9月,原告VFine决定继续上诉,理由是法院判决的4000元音乐经济损失费与这首原创数字音乐的价值并不相等。本文聚焦这一分歧,借助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数字音乐产品的价值及价格。
二、国内对数字音乐价值与定价策略的研究
中国数字音乐版权商VFine购买日本创作人《Walking On the Sidewalk》歌曲版权,用户从其购入后不仅可以在电脑终端使用,也可借由移动通信网在手机端收听并下载。这种在音乐的创作、传播和储存过程中使用数字化技术的音乐被称作“数字音乐”[1]。国内学者颇为关注数字音乐产品的价值和定价策略,其中张维刚从市场认可度和流行度来看待音乐作品价值[2];熊琦则认为数字音乐产品的定价可以分别针对音乐提供者与服务商、服务商与消费者这两种不同的商业模式,构建起两种付费机制[3];佟雪娜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认为数字音乐定价要充分考虑使用者收入水平[4],此外她提出要想进一步增加大众购买数字音乐产品的兴趣,音乐服务商是关键[5]。以往研究多以价值链为理论视角,从宏观层面分析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付费制度。本文经“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曲侵权案”启发,提出数字音乐的劳动价值如何评定这一问题,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视角,从微观层面分析一首数字音乐作品的价值及定价策略,最后针对音乐作品的无形价值和音乐电商平台对短视频从业者的定价策略提出建议。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观数字音乐价值争议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传统音乐产品包含使用价值和价值两方面:使用价值为购买歌曲者享有,价值则是音乐人希望在市场交换中获得与所付劳动相等的报酬。在使用价值方面,本案被告“Bigger研究所”认为《Walking On the Sidewalk》的音乐风格满足他们的需要,并重复在7个短视频中插入该作品,该音乐对于他们的使用价值毋庸置疑,真正引发案件双方争议的是这首歌价值的高低。
但数字音乐作为新兴产业,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上与传统产业价格模式不同。其一,数字音乐的使用价值新增了技术价值和享受价值[6]。以本案《WalkingOntheSidewalk》为例,其使用到新型昂贵的音乐设备、网络剪辑软件,包含合成器、音源、鼓机、压缩、母带等价值上万元,这部分技术价值不可忽略。其次,本案原告VFine代理这首日本数字音乐供国内人士购买,其跨国授权费为1500美金,节约了用户从国外曲库寻找并购买这首歌曲的时间和精力而直接从VFine处享有,这份享受价值不应被忽略。其二,一首数字音乐的价值包含著作人无形的品牌价值和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本案《Walking On the Sidewalk》的词曲著作人Lullatone在国内知名度较低,作品的传播度也较低,其无形的品牌价值较小。与此同时,一首音乐的词、曲、改编、录音、录影等凝聚人的创意劳动蕴含巨大的市场价值,是属于著作人的知识产权,虽然这部分价值因转化复杂较难计量,但最终会转换为优势竞争力。综上所述,一首数字音乐作品在最终定价时,还应考虑其在使用价值方面特有的技术价值、享受价值,价值方面无形的品牌价值和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等。
本案司法机关认定这首数字音乐价格为4000元,如照上文所述《Walking On the Sidewalk》额外包含技术价值、享受价值和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该定价便难以体现作者进行数字音乐劳动的价值。但本案被告是短视频从业者,因行业特殊性每一支作品需包含多首音乐,且一首音乐的最短使用时长仅为几秒钟,VFine等音乐电商平台若将一首背景乐定价4000元,新人短视频创作者一个作品的音乐成本便高达上万元。由此我们发现案件双方认可一首数字音乐作品的使用价值,但对其无形价值和价格存在争议。下文将针对本案争议,思考数字音乐如何提升无形价值,以合理定价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