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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现状与改进研究

【作    者】 奚小龙
【出    处】 《法制博览》2020年第29期
【标    签】 职业教育  现状分析  立法研究  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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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现状与改进研究

奚小龙

甘肃财贸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207

【内容摘要】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立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就一直在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但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起步较晚,因此改进时间并不长,导致立法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得到进一步改善。对此本文将展开相关研究,主要阐述我国教育立法现状,并提出对应改进建议,旨在为职业教育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职业教育立法;现状问题;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9-0142-02

作者简介:奚小龙(1977-),男,甘肃天水人,本科,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

在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初期,人们并没有积极的对立法进行改进,原因在于当时职业教育法确实改变了职业教育的面貌,使其变得更具秩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加速,人们很快发现传统职业教育法不再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其功能性有明显的下滑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后职业教育很可能会出现发展的法律环境受限。因此,我国职业教育立法改进势在必行,对此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职业教育立法现状问题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包括理念定位模糊、过于抽象、奖罚制度不清晰,具体表现见下文。

(一)理念定位模糊

职业教育法的理念定位是否清晰,关系到法律体系是否能够在功能上独立,是否可以与其他类似法律区分开来,否则容易出现法律层面上的纠纷与争议,同时可能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这些后果都是人们不乐于看见的。事实上,受我国职业立法初期时人群观念影响,非职业教育在人们心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而职业教育则受到了全方位的轻视,即当时很多人认为职业教育低于非职业教育,使得非全日制教育、技能教育、实践型人才不受重用,而职业教育法在当时就是在这种观念环境下成立的,其理念定位表现的比较狭隘,同时理念代表的观念放在现代有明显的滞后表现,由此出现了理念定位模糊、笼统的问题,这些问题会严重损害到职业教育法的功能与作用,间接侵害职业教育人才的权益,因此必须得到改善[1]

例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虽然表述了“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没有对职业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定位进行描述,这也使得职业教育处于一个“尴尬、模糊”的境地,人们并不了解职业教育的性质与意义,经常将职业教育与非职业教育视作两个教育体系,且前者地位低于后者,是“失败者的无奈之选”,可见在理念定位模糊问题影响下,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及职业教育本身都受到了重大影响,对此不能再放任其继续发展,必须得到全面治理。

(二)过于抽象

因为法律规章就是对现实事物进行抽象化的描述,以实现事件在任何抽象情况下都可以被法律所处理,所以任何法律体系或多或少都存在抽象化的特征,但本质上法律规章的改进就是通过文字不断的描述抽象化事物,使事物在文字形式上具象化,可见在改进过程中法律抽象程度是越来越小的,不应当出现过于抽象的现象。而根据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现状可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文字描述上过于抽象,其在实施中明确性弱、可操作性差的表现是最好的证明,说明职业教育法的实践价值并不令人满意。职业教育立法现状中抽象化的特征表现如下。

1.表现一,语言描述抽象化

对事件进行描述是立法活动中的基础步骤之一,描述必须对语言进行把控,确保语言能大范围概括事件的抽象变化,并对每一种变化都进行准确描述。但根据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的语言描述情况可知,该法律体系中虽然包含了众多规章制度,表面上比较完善,但很多制度的描述性语言都是政治宣传、口号形式的语言,并不具备描述性,而此类语言存在明显的抽象化特征,使得职业教育法作为法律的严肃性变弱。

2.表现二,制度内容规定缺失

在法律整体的明确性上,任何法律体系都要对制度与相关内容进行描述,这样才能使整体具备明确性,而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在制度内容规定上存在明显缺失,说明该法律体系整体存在抽象化特征。如没有描述不同职业教育办学资质、准入条件、权利义务、职责职能、法律地位;没有描述职业教育人才的任职资格、任职期限、权利范畴、义务责任、考核管理;没有描述职业办学社会关系、资源供给等[2]。可见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立法整体存在抽象化特征。

(三)奖罚制度不清晰

原则上,对于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职业教育人才我们应当给予奖励,相反对于造成恶劣影响或工作消极的人员也要进行处罚,因此在职业教育立法中应当建立奖罚制度。但根据现实情况可知,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中虽然存在奖罚制度,但该制度并不清晰,并不能准确地对人才工作表现、贡献及影响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判断,且奖罚手段、程度等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举会导致职业教育人才出现人力驱动力不足的问题,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学校是可以根据主观认知来进行判断、奖罚的,这就会导致不同学校在主观认知上的差异,进而出现判断标准不合理、奖罚手段不一、奖罚程度不一等现象,此类现象使得职业教育人才为了追求更好的待遇而不断的流动,使职业教育人力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驱动力表现不明显,不利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此外,奖罚制度不清晰的问题还会对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力造成影响,现代职业教育多采用校企合作模式来开展相关工作,说明教育工作需要企业作为支撑,但企业作为一个逐利性的组织,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不会无理由的为职业教育提供帮助,职业学校必须要满足企业的需求,这就涉及到奖励,而奖罚制度不清晰可能会导致企业“漫天要价”,使教育工作变得商业化,与教育工作本质相悖,同时学校也难以给予企业一个标准的奖励,促使企业合作意愿降低,不利于校企合作模式落实,职业教育难以实现改革创新目的,因此必须得到改善。

二、我国职业教育立法改进

针对以上三大问题,本文提出相关改建建议,包括围绕“以人为本”原则,明确理念定位、聚焦法律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不断降低法律抽象化程度、分析奖罚制度,完善奖罚体系,详见下文。

(一)“以人为本”原则,明确理念定位

“以人为本”是我国在教育领域提出的倡议性原则,该原则主要强调服务者以客观视角去分析实际需求,并提供准确的服务。针对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立法理念定位模糊的问题,在“以人为本”原则下必须以职业教育事业、职业教育人才为主导,分析这些主导因素在法律层面上的需求,再对需求进行完善。如为了让职业教育在大众观念中得到转变,法律层面上应当将其定义为终身型教育,促使职业教育当前地位提升,至少可达到与非职业教育平等的水平;为了让职业教育在定义上能够与非职业教育有明确界限,在立法中应当围绕职业教育对其教育功能等进行全面分析,找出其与非职业教育之间的区别,这样才能保证职业教育的素质教育作用,将其规划到素质教育中,作为培养综合素质人才的渠道来开展活动,这样职业教育在法律层面上的理念定位就更加清晰。

(二)聚焦法律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不断降低法律抽象化程度

任何法律体系都应当追求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不断降低法律抽象化的程度。因此,在职业教育立法改进中,应当聚焦明确性与可操作性,通过改进让其抽象化程度降低。首先,针对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下有必要通过法律宣传手段对职业教育业内外进行宣传,以树立职业教育大观念,增大职业教育办学主体范畴,突破传统教育的观念局限,促进外界力量对职业教育办学工作提供帮助。同时,为了落实以上目的,立法改进中需要对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资质、条件、法律地位等所有不明确或存在缺失的描述进行调整,如明确公有、私有资本的办学资质,并向所有合理资本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以提高职业教育法的明确性,并在语言上进行必要调整,不宜再使用空洞泛化的语言进行立法描述,应当采用法律术语对相关制度与内容进行解释,如针对职业教育人才任职资格,就要从职称、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法律术语描述。

三、结语

综上,本文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现状与改进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知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起步较晚,因此在很多方面都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使得立法现状表现不佳,已经影响到了职业教育办学工作、资源分配等多个方面。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以期能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立法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小蕾.以法律关系为视角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研究[J].职教论坛,2016,No.625(09):43-47.

[2]于曼茵.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J].商品与质量,2018(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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