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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序列改革背景下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职业化培养路径

【作    者】 白瑜
【出    处】 2023年第06期
【标    签】 高职教育  高职院校  人才培养  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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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序列改革背景下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职业化培养路径

白瑜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710021)

作者简介:白瑜(1985—),女,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学,刑法学。

注:本文系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22年院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人才职业化培养路径研究”的成果(编号:YJJG202203);陕西省教育厅2020年度人文社科专项科研项目“陕西方言词汇的差异与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地域性言语识别”(编号:20JK0064)。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高职公安院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然后分析了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最后论述了警务序列改革背景下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职业化培养路径。

关键词:职业化;刑事科学技术专业;高职公安院校;警务序列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6401(2023)06-0186-05

2015年2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明确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要根据公安机关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尊重警务技术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拓展民警职业发展空间。”[1]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于公安机关特别重要的两大改革:《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和《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这标志着公安机关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已经从试点发展到正式拉开大幕。

警务序列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盗抢骗”犯罪工作会议精神和茂名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一长四必”现场勘查制度,这对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以为一线公安机关培养、储蓄后备力量为主要任务的高职公安院校也应该以此次警务序列改革为契机,更加深入地探讨研究如何培养学生才能更好地适应实务部门对于公安院校毕业生职业化的需求。刑事科学技术民警是警务技术民警的核心力量,故如何培养刑事科学技术后备人才,使其更快、更好地适应刑事科学技术实务工作,是摆在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教研团队面前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违法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传统的将警务技术人员分为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查两大类的分类方法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现在的刑事侦查实战的需求。目前,警务序列改革将警务技术人员更加科学地分为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查、网络安全技术、警务信息通信技术、爆炸防控技术及警务交通技术六大类[2]。刑事科学技术作为警务技术中最为重要的一类,包含法医检验、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及警犬技术等。

在我国,根据目前政策,公安机关执法勤务岗位人才主要来源于公安院校,警务技术岗位人才部分来源于公安院校。由于各类技术的专业特殊性,法医病理损伤、法医物证等专业人才来源于普通医学院校,微量物证及毒品毒物理化检验人才来源于普通院校理化、生物学专业,电子物证检验人才来源于普通院校计算机专业,心理测试技术人才来源于普通院校心理学专业等[3]。目前,高职公安院校承担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主要集中于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影像技术(视频侦查)、声纹检验、警犬技术等方向。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例,本科层级的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虽然也开设法医学、理化检验、毒品毒物检验等专业课程,但是目前这些课程未能实现系统、全面的教学,而是为了便于本专业学生更深入地理解现场物证之间的互相关联,更加科学、准确地进行物证评估,更好地为现场勘查工作服务[4]。因此本科阶段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的学习重点为痕迹检验、现场勘查、刑事图像影像技术等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应用频次更高的课程。

相较本科公安院校,高职公安院校在课程开设方面更加倾向于实战,理论方面相对较为薄弱。这是由专科(高职)院校的性质、学年设置、师资结构、学生素质等各个方面决定的[5]。目前,我国一些专科层级的公安院校,如安徽、黑龙江、天津等地公安院校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主要开设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刑事影像技术、法医常识等课程,其中,痕迹检验、现场勘查是相对重要的内容。

概言之,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如下:以公安实战为导向,以培养现场勘查、物证鉴定专业人才为目标,培养职业化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具体而言,高职公安院校主要为公安基层培养人才,毕业生绝大部分要充实一线,从事执法办案、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由于公安基层一线点多面广,工作纷繁复杂,因此要求民警“一专多能”,且有扎实的执法办案基础知识、过硬的警务技术技能和体能,同时要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适应法治社会建设和警务现代化的需要。

我国公安一线警力配比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民警“一专多能”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目前我国高职公安院校主要采用专才结合通才的培养方式,这是为了适应公安实战工作对人才“一专多能”的要求。由于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将成为我国刑侦工作一线兼具现场勘查和物证鉴定能力的技术人员,因此其要能够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胜任现场实地勘验工作,同时能够进行物证种属认定、同一认定等鉴定工作。因此结合警务序列改革,高职公安院校应当以培养职业化的刑事科学技术人才为目标。

二、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刑事侦查是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发展的一项事业。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刑事违法行为的推陈出新[6]。比如,十几年来愈来愈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就是非常典型的由技术革新催生的法定犯罪。科技的进步会导致犯罪手段的变革,网络的发达、资讯的快速流转,在为侦破工作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很多的问题,如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增强、逃避打击的能力提升、犯罪后对犯罪现场的清理更加全面彻底等,都使得现场勘验和物证的提取及固定等方面的难度大大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说,高职公安院校在培养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时,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滞后性。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对应的侦查技能也日新月异。然而一门课程的理论体系一旦形成,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是比较稳定的[7]教师在教授课程的过程中,已经慢慢构建起了自己的授课体系、方法与风格。故而相对社会上犯罪手段的升级,不论是课程理论,还是实验实训大纲的更新速度都是比较缓慢的。概言之,在追求课程体系稳定、系统的同时,必然使得专业知识存在一些滞后性。

公安部提出公安院校应采取“教、学、练、战”一体化培养方式,而专业知识“教”与“学”的滞后性,对“练”和“战”的负面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以痕迹检验为例,一些特殊痕迹或特殊载体上形成的痕迹,在侦查手段比较落后的时候是不容易被发现或提取的,但这些痕迹可能是重要物证,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体识别及发挥其他方面的证明作用非常重要,然而却因技术的局限,只能弃用。当前,随着各种光学仪器的发明和图像技术的革新,很多不易被发现的痕迹已经可以进行辨别和检验了,但是这些革新的手段很难迅速反映到公安院校的课堂教学中[8]。因此学生在毕业后参加公安工作时,会面临在校所学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有一定差距的问题。

第二,重实体而轻程序。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现场勘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程序是否合法、物证提取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随着诉讼法的不断健全完善,刑事辩护律师除对物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怀疑,更加关注物证本身的合法性,即在要求物证本身具备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外,更加关注物证获取的途径是否合法合规,倘若在质证过程中,由于技术人员在物证的发现、提取、固定、保存、检验及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性瑕疵,那必然会对诉讼的顺利推进产生负面影响[9]

公安院校,尤其是高职公安院校的教学往往以实战为出发点,在基础理论教学方面较为薄弱,更倾向于结果的获取,相对会忽略程序的完善。即教师在教学重难点把握中,会更加侧重于技术操作层面上的成功与否,如特殊承痕体上的汗液指纹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显现,刷显时应当采用何种粉末,怎样让刷显效果更理想,然而对痕迹提取前的固定保全过程、提取后的检验鉴定过程、意见书的撰写过程等程序性问题不够重视,并未将其作为教学重点。从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的职业化角度出发,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是远远不够的。

三、警务序列改革背景下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职业化培养路径

如果说人才培养目标要解决的是“培养什么人”的问题,那么人才培养模式就是解决“如何培养人”的问题,同时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前提和条件,有什么样的培养目标就要选择什么样的培养模式。1998年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就提出了高等教育的“适切性”问题,指出了“衡量高等教育尺度,应当是介于社会的期望与学校的行为之间的适应”。正如同布鲁贝克所说:“几乎每一个人都会同意,教材要进入课程领域必须通过适切性的检验。”

“肯取势者可为人先,能谋势者必有所成。”选择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直接决定了培养效果的优劣。要想确立一个科学、规范的培养模式,就要结合公安实战一线的要求,这样才能更加有针对性、有侧重点。

(一)优化课程设置

高职院校学制为三年,其中包括半年顶岗实习时间,实际可利用的教学时间仅为两年半。从理论知识根基的建立到实操实训能力的培养,时间极为有限,即要在两年半时间内让学生将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课程知识融会贯通有很大的难度。

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考核大纲》(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大纲》)的标准来看,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在毕业时必须具备下列能力。首先,在理论方面,要了解现场勘察检查工作的任务与内容、原则与要求、职责划分与人员资质要求、指挥与组织;掌握前期处置方法,包括接报警、现场保护等,了解勘察准备工作内容,如听取情况汇报、评估现场、确定范围、指定勘验方案等;掌握在实地勘验和检查的过程中防污染及自我保护的方法,能依据程序处理现场记录勘察检查工作,掌握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人身检查、尸体检查、现场分析、现场的后期处置及现场的复验、复勘方法。其次,在实务方面,要了解十四类包括杀人案件、爆炸案件、枪击案件等现场勘查和检查的要点;了解入室盗窃、盗窃保险柜、盗窃车内财物、拦路抢劫、抢夺案件、盗抢工地盗窃、非机动车、扒窃等侵财类案件现场勘验的流程;了解各类痕迹物证的信息采集规范,包括形象、痕迹、生物物证、微量物证、视频图像、电子物证等;了解公安公关工作,如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范及对新闻媒体的应对规范等[10]

虽然上述《能力考核大纲》是针对部属、省属本科院校的,但对于高职院校仍有重要借鉴意义。具体来说,高职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程设置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设计。

第一,以《能力考核大纲》为指导。高职公安院校在课程设置方面,应紧贴实战,充分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撰写,切忌闭门造车。调研的对象除其他地方公安院校,还要包括各级实战部门,尤其是一线技术民警,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实战部门对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在知识、能力方面的具体需求,从而认识到高职公安院校教育在课程设置、能力培养方面的短板,进而对症下药。

第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课程。要让学生在两年半的时间内具备《能力考核大纲》里要求的现场勘察能力并非易事,但是只要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设置,结合实验实训,就可以完成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方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增加现场勘查、痕迹检验、刑事影像技术等核心课程课时。作为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核心课程,除法医学、理化检验、毒品毒物检验,其余课程教学由公安院校承担。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增加这些核心课程的课时。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学院的课程设置为参考,现场勘查、痕迹检验、刑事影像技术等专业课课时量非常充足,还有一些课程设置了一学年的教学培养时间。较长的课时设置是充分的理论讲授和实操实训的保障,对于学生打好基础意义重大。高职公安院校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增加专业核心课程的课时,让学生打稳、打深基础。

其次,增加课程中实验实训的课时。高职公安院校的理论教学非常重要,但是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正确指导实践的能力更有意义。从实战应用角度出发,很多毕业生在刚参加公安工作时并不能很好地将课堂上所学付诸实践,更有甚者出现提取指纹、足迹手法方式不合规,现场照相录像效果不佳,案卷制卷不规范等问题。高职公安院校在学生培养方面往往偏重实践能力。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为例,技术类课程的实训课时比例约为全部课时的33%,但这个课时量仍不足以保障有效的实训成果,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基础上,应适当增加实验实训课时的比重,将实验实训的课时比例提升至50%。在实训课程的安排方面,应当紧跟理论教学,在学生掌握理论部分的教学重难点后,随即开展实验实训,从而让学生可以更好地实现知行合一。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可以类比为高难度的工匠作业,学生只有在反复不断的实践和练习过程中,才能真正掌握教材和实训大纲里的知识点和能力技能点,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实战工作。

再次,科学设置专业选修课,细化选修课内容。由于学制和考核机制的差异,与本科公安院校不同,很多高职公安院校课程设置中的选修课以思政类、艺术类课程为主,这种专业选修课的设置不甚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选修课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对专业核心课重要性偏低或没有足够课时进行充分讲解的内容进行延伸学习,如痕迹检验课程中的分支内容特殊痕迹检验、刑事影像技术课程中的分支内容图像技术与痕迹显现,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部分内容等。将课程中无法充分讲解的内容,利用专业选修课的时间进行延展和细化,让感兴趣的学生拓宽知识面,这对于学生技能的提升可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注重对学生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的培养,并适时开设相关课程。具有一定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必然要求。基于此,教师要对学生对相关程序法律的认知、法律文书制作、案卷阅读与分析等能力进行培养。鉴于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如下课程:第一,可开设与程序性法律法规教育内容相关的课程,如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开设有刑事诉讼法课程,在此基础上,可增设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内容相关的课程;第二,可开设涉及制作法律文书、鉴定文书、查阅刑事案件卷宗等内容的课程[11]。由此,可形成相对完善的课程体系,为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提供支撑。

(二)完善教学资源配置

教学资源的配置方面,要加强师资力量的提升和实验实训场所的健全完善。

第一,提升专业教师教学能力。当前,刑事科学技术更新速度很快,但是高职公安院校教师的自我学习、自我更新速度却相对滞后。因此,教师应当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积极提升自身素质。现阶段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多为线上举行,不受环境限制,故教师应积极参与,了解行业前沿技术和应用实例,并将此作为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参考。另外,虽然很多高职公安院校要求教师深入一线实践锻炼,但因为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教师能够真正参与案件办理的机会并不多。因此,这就需要高职公安院校和地方公安机关之间做到互联互通,由公安机关提供符合教师专业的实践岗位,高职公安院校则负责完善制度保障,如允许教师脱产参与实践锻炼,从而让教师能更好地深入一线进行学习,最终将实践中的所学所获反馈到教学科研中。

第二,聘任一线民警担任兼职教官,并形成长效机制。民警驻校担任兼职教官并不新鲜,但由于一线工作的特殊性,在基层公安机关长期警力不足的制约下,很多民警无法长时间脱离实战,全面参与学校的教学与训练,导致授课不具备连续性,因而很难起到实战部门参与院校教学的真正作用。而要想改善这一现状,有赖于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发挥内部支持体系的作用,完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建立行之有效的驻校兼职教官体制。可参考的措施如下:其一,公安机关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民警在较长的时间,如半年至一年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深入教学一线,在学校驻校任教;其二,高职公安院校提供物质保障,为驻校教官民警创造良好的生活、教学、科研条件;其三,形成长效机制和“传帮带”效应,确保驻校兼职教官不断代、不缺位。

第三,建设实验实训场所。按照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实验实训大纲,模拟街区、模拟街道、痕迹检验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视频图像处理室等实验实训场所,同时上述场所内所需的各类光学显微镜、熏显箱及勘查箱、电脑等,以及实验耗材等都应当配置到位。只有在完善的实验实训场所内,才能进行规范的实验实训活动,才能更加科学、系统地培养学生的实践实操能力。这就要求高职公安院校在健全完善配套的实验实训场所的同时,还要在物质和制度上保障实验实训场所的正常运行和科学管理,如对实验耗材的采购、实验教师的配备、实验实训场所的管理责任归属等,均应有切实可行的制度和细则作为保障[12]

(三)科学设置考核方式

传统的考核方式大多以理论考试(闭卷形式)为主。笔者认为,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作为对实践能力要求更高的专业,对学生能力的考核应当倾向于实验能力和实战能力。基于此,对于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本文有以下建议。

第一,加大实训成绩在总成绩中的占比。目前,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课程的考核方式,大部分为“理论考试(30%)+考勤(10%)+实验实训(60%)”。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可以加大实训成绩所占比重,70%~80%均可。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多为现场勘验、检查及后续的物证提取、保存、检验、鉴定等,对于实操能力要求更高,而提高实训成绩比例,可从考试的角度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实验实训,进而提升动手能力。

第二,细化实训考核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首先,核心课程的实训考核应明确具体实训项目,以痕迹检验课程为例,手印、足迹是课程的核心内容,因此痕迹的发现、提取、保存和检验均可作为实训内容,这就要求教师从实战角度出发,选取适用性更高的项目组织学生进行实训;其次,配备实训报告手册,在每次实训结束后应要求学生认真填写并提交报告,以此作为教师进行考核的依据;最后,对于实训的考核要做到科学、系统,不仅要参考实训报告手册的完成质量,更要重视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展现出的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水平和掌握程度,从而全面合理地进行考核。

第三,重视对专业综合实训的考核。专业综合实训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核,一个学生的基本功是否扎实、是否可以胜任刑事勘验工作、是否具备指挥员的能力,在一次完整的综合实训中都可以得到充分验证。很多高职公安院校并不重视综合实训的考核,笔者认为这是需要修正的。如教师可模拟一起命案现场,让学生分小组进行勘查,小组成员担当不同职责,完成一起案件现场勘验工作并制作勘验笔录,并出具分析意见。这不仅仅是对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考核,也是对学生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合作能力、总结归纳能力的考核。

第四,将实习成绩计入毕业考核。高职公安院校学生一般都要进行顶岗实习,但大多数学生在顶岗实习时并没有真正从事刑事勘验工作。实习是为了更好地了解、熟悉公安工作,而作为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相关专业性要求更高。因此,高职公安院校在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设计方面,首先,应当规定学生必须参与本专业对口岗位工作,具体可由院校负责与地方公安机关协调,确保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在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完成顶岗实习,以此保证学生可以全程参与现场实地勘验和物证检验鉴定的相关工作。其次,对于学生顶岗实习的成绩考核要更加严格、严肃,具体可以制定严格的考勤机制,将学生实习的考勤纳入实习单位的日常考勤;签署实习鉴定意见时,应当充分参考实习学生所在部门的意见,综合予以评定,避免顶岗实习成了应付院校检查、走过场的行为,而要让顶岗实习真正发挥检验学生在校所学知识和能力的作用。

四、结语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要求愈来愈高。为了适应这一新要求,高职公安院校在培养技术人才方面应更加注重职业化培养。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职业化的培养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相对本科公安院校的学生,高职公安院校的学生本身在知识素质、能力养成方面要稍弱一些,这就要求高职公安院校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资源,对照本科层次的素质能力培养目标,善用各种客观条件弥补不足和短板。公安院校是公安人才的源泉,正本才能清源。新的形势对高职公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依势而上,才能开展科学合理、顺应时代的公安教育,为公安队伍培养出优秀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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